肺结核合并妊娠

肺结核合并妊娠时,若肺结核为非活动期,一般无影响;若肺结核为活动期,尤其是病变范围大时,对病情和对妊娠都有不利影响。在自我保健方面应注意: 1.结核病活动期间避免妊娠,待病灶稳定2年以上再考虑妊娠。肺叶切除后的病人还须先估计通气功能。 2.患有或疑有肺结核者,孕前应常规拍摄X线胸片;孕期有临床症状者应进行胸片检查(但不宜选择胸部X线透视,这不但因为胸透诊断价值不如胸片,更重要的理由是一次胸透中人体所受到的放射线量几乎是一次胸片的15倍)。 孕期发现肺结核可疑者,亦应摄胸片检查。 3.妊娠合并肺结核的治疗原则与非妊娠时相同。但抗结核药物选择要考虑到胎儿。链霉素不宜用;异烟肼、乙胺丁醇、利福平和PAS等都是应选择的药。 4.活动期肺结核孕妇应提前住院待产。除非有产科指征,尽量不采用剖宫产。分娩时不要过分用力屏气,应予助产缩短第二产程。 5.活动性肺结核产妇因有排菌而应与婴儿严格隔离,也不宜母乳喂哺,以减少母亲消耗,避免新生儿感染。 6.婴儿出生后及时接种卡介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