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事制度
隋文帝建立政权后,除改周之六官外,其制度多依前代之法。唐朝则多承隋制,“随时署置,多从省便”(刘昫等《旧唐书》卷42,志第22职官志,P1783,中华书局),仅有小的改动。五代十国时,政权更替频繁,典章多袭前代,无多创设。
隋唐医事制度,主要建立有三个系统;
为帝王服务的尚药局和食医;
为太子服务的药藏局和掌医
百官医疗兼教育机构的太医署及地方医疗机构。
[b]1、尚药局和食医[/b]
尚药局之尚药奉御的职责是掌管为帝王合和御药及诊候方脉事,直长则为其助理。合和御药时,尚药奉御与殿中监有责共同监视直至药成,然后由医佐以上人员尝试后封印,写上该药名药物及组成,并注明制成之年月日,监视者亦均需署名,然后方可上奏。待皇上服该药之日,仍需由尚药奉御先尝,次殿中监尝,再皇太子尝,然后才由皇上服用。侍御医的职责为诊候调和;司医则协助御医分疗众疾;主药、药童掌刮削捣筛等加工药物。按摩师、咒禁师所掌同太医。食医掌“和齐所宜”,即掌膳食四时五味配合之宜。
尚药局进御的药物,每季由太常检查,凡腐朽霉烂者发还。左右羽林军、飞骑万骑有病者,则赐以药。在王公等官奏请皇帝同意后,尚药局医官也为王公大臣以下官员诊疗。
唐贞元十五年(799)后有“翰林医官”职,如《唐会要》载“贞元十五年四月敕”,殿中省尚药局司医,宜更置一员:医佐加置两员,仍并留授翰林医官,所司不得注拟”。(王傅《唐会要》卷65,P.1127中华书局1955年)何时设置待考。这可能是中国医学史上最早设置之翰林医宫。
[b]2、药藏局和掌医[/b]
药藏局是东宫官属下的机构,属门下坊管理,专为太子服务的医疗机构。药藏郎掌和医药,丞为之助理。皇太子有疾,由侍医诊侯议方,典药、药童为之修合医药。药进呈,由宫臣莅尝,如同尚药局之职。此外,太子内官中还有掌医三人,从八品,主医药,治疗太子宫人之疾患。
皇子的王宫中,置有“典医丞”(《隋书》卷27志22,百官中,P755)管理医事。
3、太医署为国家的医疗机关,也是教育机构。隋代属太常寺统领。有太医令二人(从七品下)、丞二人(从八品下)、主药二人、医师二百人、医生一百二十人、药园师二人、医博士二人、助教二人、按摩博士二人、咒禁博士二人,共三百三十余人。隋场帝时又增医监五人、医正十人。太医令掌诸医疗之法,并掌管该署之政令,丞则为其助理。医师、医正、医工主要为人诊疗疾病。诸博士及助教除医疗外,主要是以医术教授诸生。
唐代太医署承隋制,在人员配备上,似加强了医政的管理及教育的职责,在太医署下明确设医、针、按摩、咒禁四科,针科则为新设,各科均有博士、助教教授学生,有医工、医师辅助教学,并规定太医令、丞每季考核诸医针生一次,明显加强了太医署的教育职责。唐太医署仍有主药、药童以管理修合药材、药园师,药园生、掌固等栽培收采药材及药园师负有培养药园生成药师之责。太医署之教育管理、行政设施、课程考试等见“医学教育”节。
上述医事有关人员与其他官员一样按品级领取月俸。“医术者,不得过尚药奉御”,因而医官员阶最高为五品下。
隋唐时期地方医事制度也有所建树。隋代郡县官府均有医生。唐代地方医事较隋代更为重视,并建立了一套机构,其规定是:
京兆、河南,太原等府设医学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学生二十人。大都督府设医学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学生十五人:中都督府医学博士一人、学生十五人;下都督府医学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学生十二人;上州医学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学生十五人;中州医学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学生十二人;下州医学博士一人、学主十人(《旧唐书》卷44,志21,职官三,P.1915县官员)。
上述这些都督府,大、中、小州的医学博士,均身兼医疗、教学之职。既以“百药救民疾病”,又在助教协助下,教授学生,学主并有在州境内巡回医疗的任务。如贞观二十七年,在复置医学生时,就明确了“掌州境巡疗”(《新唐书》卷49下,志39下,百官下P1314)的职责,唐代州县等之医药设置,是由户口数决定的。以开元盛世言,四万户以上为上州,二万五千户为中州,不足二万户为下州,以每户平均五人计,约千人就有一医学生,这个比例在这一时期应该说是不低的。从而可见唐政府对医学的重视。
此外,隋唐时期有佛教徒办的疠人坊,以收容男女麻风病患者。唐代寺院并设立悲田院以收养病人,武后长安年后由政府置使专门管理。至开元二十二年,玄宗下令将京城乞丐也归由病坊管理,官府以本钱所收利息供给病坊开支。这些也弥补了民间医疗人员之不足,对贫病患者有所裨益。会昌五(845)李德裕便奏请在两京及各州选取录事中年老谨厚为乡里称颂者管理,并改名养病坊。其两京给寺田十顷,大州、镇七顷,其他州五顷,以供养病充粥食之用,并以州镇羡余官钱置本收利以辅助。
此外,据《通鉴正误》载,“至德二载(757),两京市各置济病坊,嗣后各州普遍之,多设于庙宇。”此则有平民医院之性质。
五代时后唐末帝清泰年间(934~935),于太医署和诸道设置医药博士外,还设有翰林医官。如参加宋代《开宝本草》编撰工作的刘翰,后周世宗柴荣曾因其献经用方书而委以翰林医官职。南唐(937~975)也曾在各州设立医学,如陈士良曾任剑州(今福建南平)医学助教。
五代时对囚犯及监狱卫生也予以重视,如后唐明宗,曾敕令囚犯在狱疾病者,应委该处官吏当面录候,并令医人看候。每年夏初至八月,每五日差人洗刷枷杻一次。
周太祖曾令狱吏洒扫监狱、洗涤枷械,毋令蚤虱滋生;供给水浆,以免囚犯饥渴。如囚犯有疾,则全其家人看承;囚人无亲属,则官差医工诊候,勿致病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