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8 要素膳的禁忌证

在下列情况下,要素膳不宜应用或谨慎使用: (1)年龄小于3个月的婴儿不能耐受高渗液体膳的喂养。应采用等渗的或将正常稀释(25%)的再稀释至8~10%。使用时宜注意可能发生的电解质紊乱。 (2)小肠广泛切除的病人,术后宜采用TPN4~6周。以后,采用逐步增量的要素膳,通过肠腔内营养以加速小肠的适应。 (3)胃部分切除的病人不能耐受胃内高渗液体膳的喂养,因易发生倾倒综合征。有的病人只能耐受缓慢的滴注。 (4)空肠瘘的病人无论在瘘的上端或下端喂养均有困难,因缺乏足够的吸收面积。如贸然采用要素膳,势必加重病情。 (5)处于严重代谢应激、麻痹性肠梗阻或腹泻急性期,均不宜过早给予经口或管饲营养。 (6)严重吸收不良综合征及衰弱的病人,在经肠营养以前,需要一段时期的TPN,以便肠酶及细胞代谢得到改善。 (7)症状明显的糖尿病、接受高剂量类固醇药物治疗及糖代谢异常的病人,都不能耐受要素膳的高糖负荷。 (8)要素膳不宜用于有先天性氨基酸代谢缺陷的儿童,可用特殊治疗膳(表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