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24-2 个性心理的问题(二)

关于个性心理特征,历来被分为气质、性格和能力三大部分。在论述这三个部分的具体内容时,气质被看作是“反应的动力、紧张度和均衡性上的天然行为特点”,它受“个体生物组织的制约”;气质的分类往往是按人的神经类型或采用“体液”概念,但说明各类气质的表现时,却采用另一套术语,如“直率”、“热情”、“活泼”、“好与人交往”、“沉默寡言”、“善于忍耐”、“体验深刻”、“以极大的热情投身事业”、“严格遵守既定生活秩序和工作制度”等等。显然,这些概念描述的的确是人的外在行为表现,但这些表现绝不单纯由生物属性决定,其中包含着人的经验和社会生活态度等等内容。至于讨论到性格和能力时,也有类似情况。这就使个性心理问题显得很紊乱、很费解。比如说“多血质”的人有“热情”这一特点,现实生活告诉我们,一个人绝不可能对所有人都有“热情”。“热情”是一种态度,反映着人与人的某种关系,它并不是天生的、由神经类型决定的。 性格被定义为“稳定的个性心理特征”,包括“态度”和“行为”两方面。也有的作者把性格看做“个人特性的系统”或“个人社会行为特征”。但是在描述人的性格时使用的术语也和描写气质时类似,都使用形容外部仪态的词汇,如“优雅稳重”、“神态温和”、“感情豪放”、“谈叶幽默”等等,甚至使用一些形容道德品质的词汇,如“实事求是”、“公正无私”等等。诚然,性格可以表现在道德行为当中,然而它与道德是两码事。性格本身是无所谓好坏的,也就是说它是不能用是非观念给以评价的,不能用褒词或贬词去说明它。比如“不听劝告”和“有主见”这几乎是用两类评价性词汇说明一种性格特征,可能是不同人对同一种行为的不同看法。但是不管评价如何,这种客观行为都是反映了对“劝告”的态度。为此,性格最好是用中性词来表述。 关于性格的研讨中,有的作者说性格是有好坏之分的,并且指出好坏性质是世界观、信念决定的。这种说法令人起疑。第一,相同世界观和信念的人是否性格完全相同?如果作为个性组成部分的性格有个体差异,是不同的。那么,哪一种好,哪一种坏呢?第二,不同世界观的人,可以对一事物持相近的态度,作为反应模式的性格特征可以相近。如信仰共产主义的人和信仰上帝的人面对外国侵略者可以有相近似的反应,那么,这时候的不同世界观所决定的行为反应是好还是坏?对上述疑问的思考使我们有一个结论,即性格只是人的个性心理的外在表现形式,或者说是人性的表现形式,这种形式因人而异。人的内在的东西、精神性的东西在与外部条件相接触时必然表现出来;但是以什么形式表现那是因人、因时、因地而异的,相同或相似的内在的东西在不同人、不同时、不同地的情况下可以有不同表现。对人的内在的东西可以用道德的,政治的眼光评价;对形式的东西是不能评价的,这正如对气质不能评价一样。有人说“有共产主义理想和信仰的人……坚韧不拔……”“有着资产阶级世界观的人……冷酷狡诈”。其实,坚韧不拔这种意志特点在信上帝的人也有。而无产阶级对敌人同样是冷酷的。如此看来,在讨论到性格时,有的作者的确是把心理学、伦理学、政治学混在一起,使问题越说越糊涂。 “能力是指成功地完成某种活动所必需的那些心理特征”。这种对能力下的定义应该说是较准确的。由于完成某种任务都是通过具体的个人来进行,所以能力的性质、大小又具有个体差异,故而又可称能力是“个性心理特征的综合表现”。这里的“综合”二字十分恰当。 我们对于能力的结构倾向于二因素论,即由特殊因素和一般因素构成个人的能力。而这两者中,一般能力是特殊能力的基础。虽然对于能力的构成尚有更复杂的理论,但综合起来把很多因素仍然可以归入这两类。 能力的测量当然更侧重于作业或结果方面,但能力也可以作为潜在的东西或称为内部的东西存在。实际测到的能力只是潜在能力在一定条件下的可表现部分。更值得注意的是那些潜在部分。如对一个学生的考试结果只能表明在考试的范围内许可表现的能力,学生的实际能力可能是多方面的更丰富的。 迄今为止,个性心理学家总希望把人按个性和个性心理进行分类。正如前面介绍过的,他们曾把人按生物属性、社会性和心理特征进行过种分类。也按性格和能力进行种种分类。其实,无论就理论上还是就应用方面,过细的分类不一定合理,当然,也不能同意人本主义心理学关于人不可被分类的观点。我们觉得如果确实需要把人分类的话,还是按人性的要素进行划分更恰当些。按行为表现分类、按态度分类、按能力分类时,很可能分得过细,显得烦琐;而按人的本性分类可以避免这一缺陷。 按人性对人进行分类,可以把人分为三大类。一是生物型的人,他们对精神性的和社会性的需求并不迫切,或者由于种种原因,这类需要并没达到自觉程度。在他们的生活中,食、性是重要的,连少得可怜的精神和社会生活都染上很浓的生物性色彩。这类人虽然也以“个性解放”或“自我实现”为口号,然而根本不知道个性的真实含义和价值。由于他们的个性心理的核心-自我意识的构成成分中更多的是生物人,即更多地把自己当作生物存在,更多地意识到自己是生物体;而对于自身应具有的精神和社会性质及其价值很少有自觉意识,也就是未能把自己当作“人”-具有完整人性的人,所以,不管他们表现为怎样的性格形式,即不管是慷慨激昂、狂躁无度,抑或是消沉淡漠;也不管他们表现在什么场合和表现为什么行为,即不管是在茶楼酒舍,抑或是在歌厅舞场,不管是在歌唱或是舞蹈,他们都是一类人。我们可以按他们的自我意识的构成把他们划入一类。这种类别是跨年龄的、跨文化的,甚至跨阶级的。但是在年龄、文化和阶级阶层方面有所偏重。青少年由于未成熟、没落阶级由于社会地位变革,某些人由于文化水平低下,可能这类人多些。但是没落阶级中也有摆脱这类个性的,无产阶级中的流氓无产者基本属于此类,文盲的人群中也有不属于此类的人。之所以既跨年龄、文化和阶级而又有交叉,是由于个性心理的形成发展是多因素的,即由先天遗传、教育和社会环境等多因素促成的;另外也由于个性的变化是绝对的,稳定是相对的,类与类之间的界线往往可以被教育、文化修养和巨大的社会变革冲破。 第二类人是社会型的人,第三类是精神型的人。在他们的个性心理的核心-自我意识的构成成分中,社会性或精神性质占主导。他们的追求和满足也是各有偏重的。当然,表现出来的性格形式也可以是多样的。 在讨论到人的个性心理的上述分类时,应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即随着社会形态的由低向高的发展,生物型的人日趋减少。人类在种系上的这种进化发展趋势和一个人的个体发育过程很类似。多数人由一个只知道吃奶的孩子到知天命的老人,也是经由了从追求生物本能的满足到能体验精神价值的过程。所不同的大概是人老了要死,而社会进入到高层次阶段时却会更加兴旺发达。 如果说我们在“个性心理问题(一)”中介绍了心理学中个性心理的主要内容,那么在这一部分中更多的是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这一讨论的最后结论是一个冗长的定义,即:个性心理是人性中的精神属性在具体人身上的体现,它的核心是自我意识,它的外在反应系统是性格。至于把能力放在个性心理中是比较勉强的,最恰当的是把它放在普通心理学认知过程或其它应用心理学中去讨论。这样可以使个性心理学更精确干练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