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卫生法规的实施
(一)实施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司法机关依法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如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4.充份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卫生监督。
(二)执法与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是国家行政监督的一部分,是卫生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证国家各项卫生法规实施的重要手段。它主要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实现。而执行卫生监督的机构是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的各业务部门承担。卫生监督执行过程中均有卫生法律为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对违法的要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损害赔偿,直至报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实行刑事制裁。
1.开展卫生监督监测(1)预防性卫生监督:主要是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规定的卫生标准进行监督。(2)经常性卫生监督:主要是定期巡回监督,有计划有重点地通过现场调查、抽样检验、分析测定以及技术资料的审查,最后进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情节恶劣、严重违法者,卫生监督部门应代表国家进行必要的行政制裁,对触犯刑律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国境卫生检疫:主要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防止传染病传入或传出,保持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有良好的卫生状况。由国境卫生检测机关代表国家在全国海、陆空口岸行使国家卫生主权,实行国境卫生检疫监督。
2.对生产企业和经营部门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定期更换,重新审查,实际上是卫生监督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定期进行全面的卫生质量审查监督。
3.对从业人员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或《健康证制度》防止患有某些传染病,皮肤病的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污染食品或药品。每年检查一次。及时发现疾病或带菌者,及时调离或改换工种,防止疾病传播。
4.凭安全性证明的举证原则 生产经营企业在新产品、新资源、新设备投产前,必须向卫生监督机关提供产品的理化性质、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使用效果、使用量、检验方法、产品毒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结果、三废排放和净化处理、回收利用,以及该产品的全面卫生学评价和营养学评价等资料,经审查认定无毒无害安全可靠,不致影响人民健康,方能投产。
5.事故报告制度 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药物中毒、职业病及重大环境污染和异常事件的发生,事故发生单位和医疗单位都要及时向卫生监督机关报告,履行法定义务,以便尽快查清事故原因,采取应急措施,如疫源隔离消毒,可疑食品、药品采样送验或封存等,防止事态扩大。
6.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制裁 违法是指行为人违反现行卫生法规定,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活动,应承担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提交法律制裁,必须实事求是,判明是非,防止主观臆断,卫生监督人员应深入现场“取证”,做到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处理客观。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应由卫生监督机关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