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GB5749-85)》(附表15-2)是最基础的水卫生标准,对23项指标(包括水的感官性状、化学和细菌学指标)作了规定,以全面满足对健康和其他方面的卫生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还包括了关于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和地面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共53种),是以满足饮用水水源和地面水的其他用途为目的而作出的规定。在保证地面水水质合乎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BGJ4-73)》对19种有害物质作了最高排放浓度(maximal emission concentration)的规定。
此外,我国已颁布了《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标准(试行)(TJ24-79)》、《海水水质标准(GB3097-82)》和《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等特殊水质的水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