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初级卫生保健的实施
根据《规划目标》的规定,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分两个步骤三个阶段。第一步,在1995年以前有半数县达到最低限标准;第二步,到2000年再有半数县达到规定的标准。具体分三个实施阶段:第一阶段(1989~1990),即规划试点阶段。第二阶段(1991~1995),即全面普及阶段。第三阶段(1996~2000),即加速发展、全面达标阶段。
依据上述《规划目标》中关于1989~1990年规划试点阶段的任务和1989年在天津蓟县召开的全国初级卫生保健合作中心、试点县工作会议的决定,卫生部于1990年3~4月间对全国2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225个初级卫生保健试点县,采取分层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了其中30个县进行了试点工作的中期评价。考评的结论是:试点工作推动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发展,各试点县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都在原有的基础上获得了不同程度的进步,取得了预期的进度和效果。全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试点中期评价是世界上首次进行的国家级初级卫生保健评价,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全面展开,受到了WHO的高度赞赏。
1992年6月~7月,国家五部委再次联合组织全国复核主审组对全国的377个试点县进行终末评价。分别复核审评了30个县、90个乡、270个村13项指标的落实情况。这次复核审评的结果是:达标县162个,基本达标县131个。合计293个县,占试点县总数的77.72%。占全国总县数的13.24%,超过规划试点阶段计划数(10%)3.24个百分点。卫生部组织国内专家对我国“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试点阶段377个试点县的审评结果作了描述性统计分析和讨论,对达标情况、达标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初步研究。研究结果认为,规划试点阶段的目标已经达到,达标县的成功经验是重视支持指标;加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投入和基层卫生组织建设;狠抓工作指标的落实,脚踏实地做好基础工作;应在全面普及阶段推广达标县的成功经验。
初级卫生保健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关键在于组织领导,动员社区参与,做好组织资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