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病因

伤病即人体在一定条件下,对外界损害因素作用的反应,这种反应通过人体内在的变化而反映出来。因此,导致伤病发生、发展的因素,它必须作用于人体,通过人体的反应,才有可能构成伤病。同时人体对于各种外界损害因素的反应,固然有它共同的规律,但由于人们所处环境、生理特点与病理因素的不同,这是产生了人体对外界损害因素反应的各种特殊性。 伤科疾病,根据发生的原因,可分为外在因素与内在因素方面。 [b]一、外在因素[/b] 是指从外界作用于人体的伤病因素。如外力作用与邪毒感染。 1、外力作用 由于跌扑、坠堕、撞击、闪挫、扭捩、压扎、负重、刀刃、劳损等所引起的伤病,都与外力作用有关。根据外力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直接暴力、间接暴力、肌肉收缩和持续劳损等四种。直接暴力所致的损伤常发生于外力接触的部位,如挫伤、创伤等;间接暴力所致的损伤发生在远离外力接触的部位,如传达暴力、挫伤暴力引起的骨折脱位等;肌肉紧张收缩亦可造成损伤,如跌扑时股四头肌强烈收缩可引起髌骨骨折;此外,持续劳损作用还可引起腰椎峡部、跖骨等疲劳骨折或慢性筋肉劳损等。 2、外感六淫与邪毒感染 外感六淫诸邪或邪毒感染,均可导致筋肉、关节发生疾患。由于创伤、细菌感染、损伤积瘀、经脉受阻,亦可化热成毒,形成化脓性疾病。各种损伤可因风寒湿邪乘虚侵袭,气机不得宣通而出现反复发作性疼痛,或出现筋肉挛缩、松弛无力,致关节活动不利,肢体官能障碍等。 [b]二、内在因素[/b] 是指从内部影响于人体的伤病因素。内在因素与伤科疾病的发生有密切关系。年龄、体质、局部解剖结构、病理因素等的不同,可影响到疾病有不同特点。如骨关节疾患可因轻微外力而引起病理性骨折、脱位,内分泌代谢障碍可使骨折愈合迟缓,某些骨肿瘤可能与遗传因素有关等。 伤科疾病的发生,外在因素是主要的,不同的外在因素,可以引起不同的伤病。在不同的情况下,伤病的特点、种类、性质与程度也有所不同。例如,外力的大小、方式、时间、速度,物体的体积、重量、形状、哽度等,均可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如跌倒时臀部着地,外力作用虽同,但老年人易引起股骨颈骨折,青少年则较少发生;传导外力作用于某一骨骼时,通常是在骨骼的疏松组织与致密组织交界处或在活动与固定部位的交界处发生骨折。因此,必须正确理解内因与外因这一辩证关系,才能认识伤病的发生和发展规律,更好地掌握辩证施治和有效地预防损伤性疾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