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法医学

[b](一)元代的检验[/b] 1、元初的检验规定 元代的检验法令最早见于元世诅忽必烈至元五年(1268),其中提到检验中存在的问题,并作出一系列的规定: (1)检验官:检尸委派本处管民长官,若长官有事,委其余正宫检视。 (2)赴检:受命后立即带领典史、司吏、信实惯熟仵作行人,不论远近前往停尸处。召集尸亲、邻佑、主首人等进行检验。 (3)检验:检验官躬亲监视仵作行人当众一一仔细查验应有伤损,定执要害致命因依。 (4)具结:仵作行人出具并无漏落不实甘结;检验官吏保明检验是实,报告本处官司。 (5)覆检:覆检官吏、仵作行人,应回避初检人员,依上检验,并具探结。 上述规定表明元代检验制度与宋代的显著不同点是,宋代要求检验官躬亲检验,元代则改为检验官躬亲监视,由仵作验尸,并出具保证书。这在我国法医检验史上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 2、检尸法式 检尸法式又称尸帐,是元代检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定,颁发于大德八年(1304)(《元典章·刑部卷五》)。这个文件的主要优点在于将宋代的验尸格目、验状、检验正背人形图等三种验尸文件简化为一种,取三者之长,去其繁琐之处,如宋代验状包括四缝尸首,检尸法式则只有仰合两面。不论与宋代的验尸文件还是与清代的尸格、尸图比,它都是简洁、扼要并具有代表性的记载外表检验结果与结论的检尸文件,其法律效用与今日的鉴定书相当。 检尸法式的影响相当深远,在中国应用到清代初年,在朝鲜到二十世纪初仍在应用(《三木荣·中外医事新报》1929:506)。 3、大德检验法令 在大德八年颁发的检验法令中,以河南行省、江西、福建道为例,指出检验中存在的各种违法现象,由“亲民之官,不以人命为重,往往推延,致令尸变”至“装捏尸状,移易轻重,情弊多端。”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一是颁发“检尸法式”,一是制定一系列检验法令。 4、初复检验体式 初复检验体式是元代又一重要的检尸文件,其颁发的年代不详,详细内容载于《圣朝颁降新例》中,《无冤录·格例十七》载有“初复检验关文式”,两者内容基本相同,但也有差别,说明这个文件曾经不止一次颁布过。 从内容可以看出,初复检验体式相当于填写“检尸法式”的说明书,亦即一部外表尸体检验的指南,对于检验官吏很有指导价值。 [b](二)法医学的成就[/b] 在宋代法医学取得成就基础上,元代的法医学又有了发展,其主要成就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检尸法式的颁布与实施,科学地简化了繁琐的检尸文件,并或为后世检验文件的样版;二是《无冤录》的出版,《无冤录》是蜚声中外的宋元检验三录之一,王与编著,刊于至大元年(1308),其主要成就将在医学著述项下介绍;三是儒吏考试程式(三本荣:《中外医事新报》1929:506)的颁发,进一步展示了祖国法医学在活体和物证检验方面的成就。 儒吏考试程式又称结案式,颁布于元贞三年(1297)。全文共分24个字,每个字代表一部分,计118条。与法医学有关的共4个字(尸、伤、病、物)计53条,儒吏乃是负责官府文案的属吏,考试程式是政府规定上报民刑案件结论的通式,并用它来招考儒吏,以达到文案的统一。考试程式中的“尸”相当于尸体检查,“伤、病”两部分相当于活体检查,“物“相当于物证检查,这样,考试程式在世界上第一个提出了现代法医学的三大组成部分——尸体、活体及物证,是继《洗冤集录》以后,对世界法医学的又一重大贡献。 儒吏考试程式所反映的元代法医学主要成就有以下几点: 1、活体损伤的检验原则 考试程式作为一种例行的检验报告格式,要求准确记载活体损伤的性质,记录其存在的部位、大小及程度,并推定凶器的性质,有意义的是关于损伤程度的记载,如眼部损伤二例,其一见“其睛已损,神水散尽,全不见物,久远不堪医治”,属于不能平服的“瞎一目”;其二见“瞳人亏损,微见物,其目已眇”属于眇一目,根据这种损伤程度的检查,即可据刑律处以相应的刑罚,如眇一目,徒一年;瞎一目不能平服者,徒三年。 程式中所记载的这种检验活体损伤格式,是迄今已知最早的格式,它标志着我国古代的活体损伤检验已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尤其是从保辜检验例可以看出,验法以后,到了保辜限期,就要检查伤势是否平服。如未平服,还要确定其程度属于残疾、废疾还是笃疾,以便按律治罪。这种联系保辜的检验报告是第一次发现,有重要的医学的和法医学的意义。 2、物证 考试程式中的物证,主要是凶器的检验,详细描述了收缴的皮条、砖石、棍棒、手刀、弓箭等的性质,确定其是否属于应禁军器,能否致人性命,生动地说明了我国古代检验凶器的方式方法。值得注意的还有关于毒物、毛发、牙齿的检验报告,这些都是我国古代物证检验的最早报告,毒物检验,过去只知道银钗、卵白验毒法,程式所记载的却是检验毒物本身,结合本草的记载,判定其是否有毒,其科学性远大于前两种方法,这在毒物检验上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