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热原质试验规程

本试验系将一定剂量的供试品静脉注入家兔,在规定期间内观察家兔体温升高情况,以判定供试品中所含热原质的限度是否符合规定的一种方法。 [b]1 供试验用家兔[/b] 1.1 应健康无伤,雌者无孕体重,1.7~2.5kg。 1.2 测温前至少3日应用同一饲料喂养。在此期间内,体重应不减轻,精神、食欲、排泄等不得有异常。 1.3 未曾用于热原质试验的家兔,应在试验前1~3日内预检体温挑选一次,挑选条件与检查供试品时相同,但不注射药液。测温探头插入肛内深度约6cm,保留2分钟或更长时间,间隔1小时测温1次,连测4小时。4小时内各兔体温均在38.0~39.8℃,且最高最低温差不超过0.5℃者,方可供试验用。 1.4 凡热原质试验用过的家兔,若供试品判为符合规定,家兔休息48小时后可重复使用。对血液制品、抗毒素和其他同一过敏原的供试品在5天内可重复使用。 [b]2 试验前准备[/b] 2.1 试验用的注射器、针头及一切与供试液接触的器皿,洗净后应经250℃至少30分钟或180℃至少2小时干烤灭热原质。 2.2 测温探头的精确度应为±0.1℃。每只家兔注射前、后应使用同一支测温探头。 2.3 热原质检查前1~2日,供试验用家兔尽可能处于同一温度环境中。实验室温度保持在15~25℃。试验的全过程中室温变化不得大于3℃,并应保持安静,避免强光照射和噪音干扰。空气中氨含量应低于20ppm。 [b]3 试验[/b] 3.1 每批供试品初试用3只,复试用5只家兔。 3.2 试验前家兔应禁食2小时以上再开始测量正常体温,共测两次,间隔30~60分钟,两次温差大得大于0.2℃,以此两次体温的平均值为该兔的正常体温,同组兔间正常体温之差不得大于1.0℃。用测温探头测量时,家兔固定30~60分钟后开始检温。 3.3 测家兔正常体温后15分钟内,按规定剂量自耳边静脉缓缓注入预热至38℃的供试品,每隔30分钟测量体温1次,连测6次。 3.4 若第6次较第5次升温超过0.2℃并超过正常体温时,应连续测量,直至与前一次相比升温不超过0.2℃。若降温>0.4℃,并低于正常体温时,应继续测量至降温≥0.6℃为止。 [b]4 结果判断[/b] 每只兔的正常体温与注射供试品后最高升温之差,为该兔的应答。出现负值的规定如下:降温值≤0.4℃为兔温正常波动范围,以“0”计。降温值≥0.60℃需重试。降温值>0.40至<0.60℃时,若供试组家兔中仅一只降温在此范围内,以“0”计,若供试组家兔中有2只或2只以上降温在此范围内,应重试。 4.1 肌内注射制品判定标准 4.1.1 初试结果判定 4.1.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判为合格: 3兔升温均低于0.80℃,并且3兔升温总和不超过1.80℃;3兔中1只升温达0.80℃,其他升温均低于0.80℃,并且3兔升温总和不超过1.80℃。 4.1.1.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复试一次: 3兔中1只升温超过0.80℃;3兔升温总和超过1.80℃。 4.1.1.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判为不合格: 3兔中有2只升温0.80℃或0.8℃以上;3兔升温总和超过2.40℃。 4.1.2 复试结果判定 4.1.2.1 符合下列情况者,判为合格: 初、复试8兔中,有2只或2只以下升温0.80℃或0.80℃以上,并且升温总和不超过4.00℃。 4.1.2.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判为不合格: 初、复试8兔中,有2只以上升温0.80℃或0.80℃以上,并且升温总和超过4.00℃。 4.2 静脉注射制品判定标准 4.2.1 初试结果判定 4.2.1.1 符合下列情况者,判为合格: 3兔升温均低于0.60℃,并且3兔升温总和不超过1.40℃。 4.2.1.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复试一次: 3兔中1只体温升高0.60℃或0.60℃以上;3兔升温总和超过1.40℃。 4.2.1.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判为不合格: 3兔中2只体温升高0.60℃或0.60℃以上;3兔升温总和为1.80℃或超过1.80℃。 4.2.2 复试结果判定 4.2.2.1 符合下列情况者,判为合格: 初、复试8兔中,2只或2只以下升温0.60℃或0.60℃以上,并且升温总和不超过3.50℃。 4.2.2.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判为不合格: 初、复试8兔中,2只以上升温0.60℃或0.60℃以上;初、复试8兔升温总和超过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