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2 抗凝剂、分血浆袋及采血器的热原质检查
采用家兔法。亦可用细菌内毒素检查法,有异议时用家兔法仲裁。
[b]1 家兔法[/b]
按《生物制品热原质试验规程》进行,判定标准按该规程4.2项要求进行,其抽样方法与注射剂量如下:
1.1 抗凝剂
按家兔体重2ml/kg注射。
1.2 采血器及分血浆器
采血器及分血浆器应有批号,每批抽一定数量进行检查,方法为用100ml氯化钠注射液通过,检查流过液,应无肉眼可见的混浊或异物,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10ml/kg注射,合格后方能使用。
1.3 分血浆袋
抽取分血浆袋10只,用100ml氯化钠注射液清洗,检查清洗液,应无肉眼可见的混浊和异物,按家兔体重10ml/kg注射。
[b]2 细菌内毒素检查法[/b]
2.1 试验要求
2.1.1 用具处理
试验所用器皿需除去可能存在的外源性内毒素,常用的方法是250℃至少30分钟或180℃至少2小时干烤。
2.1.2 鲎试剂灵敏度复核
根据鲎试剂灵敏度的标示值(λ)将细菌内毒素国家标准品,用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溶解,在旋涡混合器上混合15分钟,然后制备成合适的2倍稀释浓度,即2λ、λ、0.5λ、0.25λ备用,每稀释一步均应在旋涡混合器上混合30秒钟,按2.2项试验,每一稀释液平行做4管,如最高浓度4管均为阳性,最低浓度4管均为阴性,按下式计算鲎试剂灵敏度测定值(λc)。
Λc=log-1(ΣΧ)/4
X为反应终点内毒素浓度的对数值。
当λc在0.5~2.0λ(包括0.5λ和2.0λ)时,方可用于细菌内毒素检查,并以λc为该批鲎试剂的灵敏度。每批新的鲎试剂在用于试验前都要进行灵敏度的复核。
2.1.3 供试品干扰试验
按2.1.2项试验,用供试品的最大有效稀释液将细菌内毒素国家标准品制成2.0λ、0.5λ、0.25λ浓度稀释液。供试品的最大有效稀释倍数(D)按下式计算:
D=L/λ
L为供试品的细菌内毒素限值(EU/ml)。
如果有供试品和无供试品测得的鲎试剂灵敏度(λc)在0.5~2.0λ(包括0.5λ和2.0λ)时,则认为供试品在该浓度下不干扰试验,否则需要进行适当处理后重复本试验。使用更灵敏的鲎试剂,对供试品进行更大的倍数稀释,是排除干扰的简单有效方法。
2.1.4 供试品
2.1.4.1 抗凝剂
取原液作160倍稀释后测定。原液细菌内毒素含量应≤5.56EU/ml。
2.1.4.2 采血浆器及分血浆器
取1.2项流过液测定。细菌内毒素含量应≤0.5EU/ml。
2.1.4.3 分血浆袋
取1.3项清洗液测定。细菌内毒素含量应≤0.5EU/ml。
2.2 方法
取装有0.1ml鲎试剂溶液的10×75mm试管(或0.1ml/支规格的鲎试剂原安瓿)4支,其中2支加入0.1ml供试品作为供试管,1支加入2λ内毒素工作标准品溶液0.1ml作为阳性对照管,1支加入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0.1ml作为阴性对照管。将试管中溶液轻轻混匀后,封闭管口,垂直放入37±1℃水浴中,保温60±2分钟。保温和拿取试管过程应避免受到振动造成假阴性结果。
2.3 结果判定
将试管从水浴中轻轻取出,缓缓倒转180°时,管内凝胶不变形,不从管壁滑脱者为阳性,记录为(+);凝胶不能保持完整并从管壁滑脱者为阴性,记录为(-)。供试品两管均为(-)应认为符合规定;如两管均为(+),应认为不符合规定;如两管中1管为(+),1管为(-),按上述方法另取4管供试品管复试,4管中有1管为(+),即认为不符合规定。阳性对照为(-)或阴性对照为(+),试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