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附精制白喉、破伤风二联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

本品系精制白喉类毒素及精制破伤风类毒素经氢氧化铝吸附制成。用于经百日咳菌苗、白喉、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全程免疫后儿童,以加强白喉、破伤风之免疫。 [b]1 精制类毒素[/b] 1.1 精制白喉类毒素应符合《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中4项的要求。 1.2 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应符合《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中4项的要求。 [b]2 吸附剂的配制[/b] 见《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中5项。 [b]3 制造[/b] 3.1 吸附制品含精制白喉类毒素20Lf/ml及精制破伤风类毒素3Lf/ml。 3.2 氢氧化铝含量不超过3mg/ml。 3.3 按测定结果补加氯化钠,使制品中含量为0.85%(g/ml)。 3.4 应加0.005%~0.01%(g/ml)硫柳汞为防腐剂。 3.5 同批精制类毒素用同批吸附剂吸附者为1批。用大罐吸附时每罐为1批,但所用精制类毒素、吸附剂均不得超过3批。 [b]4 成品检定[/b] 4.1 理化性状 4.1.1 本制品振摇后应为乳白色均匀悬液,无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 4.1.2pH值应为6.0~7.0。 4.1.3 氢氧化铝含量不得超过3mg/ml。 4.1.4 氯化钠含量应为0.75%~0.90%(g/ml)。 4.1.5 硫柳汞含量不超过0.01%(g/ml)。 4.1.6 游离甲醛含量不应超过0.02%(g/ml)。 4.2 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4.3 安全试验 每亚批取样等量混合,用体重300~400g豚鼠4只,每只腹侧皮下注射2.5ml,观察30天。注射部位有浸润,经5~10天变成硬结,可能30天不完全吸收。在第10、20、30天称体重,到期体重比注射前增加,豚鼠无晚期麻痹及破伤风症状者评为合格。 4.4 效力试验 4.4.1 白喉 每亚批抽样等量混合,用体重300~350g健康豚鼠5只,每只皮下注射0.2ml,于第30天各皮下攻击100个MLD白喉毒素,观察7天。死亡豚鼠不得超过20%。同时另用体重240~270g豚鼠3只,每只皮下注射1个MLD白喉毒素作为对照,其中2只应发病,并在96小时内死亡,允许另1只晚死或发病。 4.4.2破伤风 每亚批抽样等量混合,用体重300~400g豚鼠4只,每只皮下注射0.5ml。第30天采心血,分离血清,等量混合,用L+/100小白鼠皮下法测定破伤风抗毒素单位,要求每ml血清至少应含0.5IU。 4.5 鉴别试验 白喉类毒素按《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中7.6项进行。 破伤风类毒素按《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中7.6项进行。 [b]5 保存与效期[/b] 保存于2~8℃。自吸附之日起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