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骨关节的处理

1.缩短骨端 主要目的是为了清创和便于神经、肌腱和血管的修复。去除多少应根据组织伤情决定。但至少要达到神经及肌腱能对端吻合,以及缝合皮肤时没有张力。 2.骨折固定 固定骨折时尽量少剥离,尽量不用钢板等较大异物,以免骨折不连接和感染后不易控制。一般宜用髓内钉或克氏针、螺丝钉固定,骨膜剥离少,愈合较快。 (1)前臂尺桡骨骨折宜用锈钢针(钉)作髓内固定。 (2)断腕 腕关节多已破坏,可锯去部分尺、桡骨,尺骨宜短1厘米,以利恢复前臂旋转功能。如作腕关节融合术,可将舟骨去除软骨面后与桡骨融合于腕功能位,缝合关节囊,可保留部分腕部活动功能。 (3)远侧断掌 一般有掌骨头骨折,应尽可能保留关节面,修整骨端后,用克氏针暂时固定示指及小指近节指骨于相对掌骨,以恢复手的支架。2~3周后拔去克氏针以恢复掌指关节的活动,切不可融合掌指关节。 (4)小腿中下部断肢 如胫骨为斜形或修整后形成斜形骨折面,用二枚螺丝钉固定,或用较细的髓内钉分别从内外踝处打入胫腓骨,固定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