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牙适应证。

1.牙体牙周病不能作保存治疗的牙齿,如残根、残冠、极度松动的牙齿。 2.多生牙、异位牙影响咀嚼功能者。 3.乳牙滞留,影响恒牙萌出者。 4.智齿阻生,反复引起冠周炎者。 5.外伤后牙冠折断至龈下或同时有牙根折断无法修复者。位于骨折线上的牙齿伴有感染影响骨折愈合者。 6.影响义齿修复设计、矫正设计、按治疗计划需要拔除的牙齿。 7.放射治疗前需要拔除的牙齿。 8.引起身体其它疾病(如风湿性心脏病、细菌性心内膜炎、肾脏病、上颌窦炎、虹膜睫状体炎等)可疑的病灶牙,可考虑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