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判断因果联系的标准
在排除虚假的联系及间接的联系后,有联系的因素才有可能是因果联系。判断两因素之间是因果联系还必须符合下列几项标准。这几项标准是美国卫生署长用于判定吸烟是肺癌的病因(美国公共卫生署,1964),以后Hill(1965)又加以发展。现在这个标准已成为公认的标准及方法。根据他们的概念可归纳如表7-2。流行病学家可循此顺序作出病因结论。 [b](一)时间顺序[/b] “因”一定先于“果”,此条在判定病因中是必需的。如某可疑病因确实作用于某病发生之后,则可以否定其为该病的病因。此点在前瞻性队列研究中比较容易判定,而在病例对照研究或横断面研究则常常难于判断。因为,此时是在同时衡量可能的病因与结果,难于判定孰先孰后。更加上,疾病发生后有些病人改变了其生活习惯(如吸烟与心肌梗死、口味嗜咸与高血压)。当病因是一个有不同水平的暴露因素时,只有达到足够水平的暴露才会发生疾病。多次、不同地点测定可以加强此证据。 表7-2 因果联系的判定标准项 目 | 内 容 |
时间关系 | 因必早于果(此点为必需的) |
联系的合理性 | 此联系是否与其他知识(如作用机制、动物实验的证据)相符合 |
联系的一致性 | 是否在其他研究中有相似的结果 |
联系的强度 | 因果的联系强度(RR)如何 |
剂量反应关系是否可逆转 | 是否暴露于可能的病因量增加,就有果(疾病)的增加去掉一个可疑病因是否减少疾病的发生 |
研究设计 | 证据是否来自论证强度大的研究设计 |
评价证据 | 有几条证据支持此结论 |
吸烟量(支/日) | OR(男) | OR(女) |
0~ | 1 | 1 |
1~ | 1.66 | 1.47 |
10~ | 2.98 | 2.52 |
20~ | 14.78 | 6.47 |
30~ | 27.72 | ― |
丈夫日吸烟量 | OR | 95%CI |
0 | 1 | |
1~ | 1.40 | 1.12~1.76 |
10~ | 1.97 | 1.42~2.72 |
20~ | 2.76 | 1.85~4.10 |
与丈夫同居年份 | OR | 95%CI |
0 | 1 | |
1~ | 1.49 | 1.15~1.94 |
20~ | 2.23 | 1.54~3.22 |
40~ | 3.32 | 2.11~~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