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穴相去法

甲乙经云。自大椎下至尾 骨。二十一椎长三尺。折量取俞穴。或云。第一椎上。更有大椎在宛宛陷中。非有骨也。有骨虚即是第一椎若以大椎至尾 二十一椎长三尺法校之。则止节云椎。每椎节长一寸四分。惟第七椎下。至于膂骨多分之七。故上七节共九寸八分分之七。下节十四椎。每椎一寸四分分之五有奇。以下七节共二寸一分分之三亦是一说也。但第一椎有骨。乃骨节之数。大椎虽无骨。实是穴名。既曰自大椎下至二十一椎。岂可不量大椎以下。或者之说。于是不通矣。 自蔽骨下至脐八寸。而中脘居其中(上下各四寸)。气论注云。中脘居心。蔽骨与脐之中是也按明常下经云。鸠尾在胸前蔽骨下五分。人无蔽骨。从岐骨际下行一寸则是。欲定中脘之穴。当详有蔽骨无蔽骨也。又当准人长短肥瘠量之。自脐下寸半为气海。三寸为丹田。至屈骨凡五寸。千金云。屈骨在脐下五寸。明堂下经亦云。屈骨在横骨上中极下一寸。当准人长短肥瘠量之。 铜人经云。幽门夹巨阙旁各五分。肓 夹脐各五分(明堂经云。在巨阙旁各夹上脘旁相去寸半。三寸)。不容在幽门旁各寸半。天枢去肓俞寸半。夹脐。期门在不容旁寸半。大横直脐旁(不容天枢期门既各寸半。则幽门肓俞各五分。误矣)。又云。肾俞在十四椎下两旁各寸半与脐平。肓门在十三椎相去各三寸。与鸠尾相直。肾俞既与脐平。肓门乃与鸠尾相直。亦可疑也。 甲乙经云。人有长七尺五寸者。发以下至颐一尺。结喉 一尺三寸。 至天枢八寸天枢以下至横骨长六寸半。横骨内辅上廉至下廉三寸半。内辅下廉至内踝一尺三寸。内踝至地三寸。又膝 至跗属一尺六寸。跗属至地三寸。又肩至肘一尺七寸。肘至腕一尺二寸半。 腕至中指本节末四寸半。